第一条 为了给我国在海外的留学人员和学成后尚留在国外的学者(以下简称留学人员)积极关心、支持和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祖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尤其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做出 贡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决定拨专款设立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 第二条 本专项基金择优资助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出国留学后已获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 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有突出的学术成就,包括:获得过有影响的科学技术奖励,有突出的发明创造,近期在权威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等; (2)本人短期回国工作讲学有助于国内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发展; (3)已落实国内接待单位和回国短期工作讲学计划。 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它留学人员也可申请。 第三条 本专项基金资助下述活动: (1) 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或和国内同行就某一基金课题进行合作研究; (2)作为主讲人参加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讲习班或研讨班; (3)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的国际会议,并口头宣读其学术论文; (4)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验室建设; (5)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认可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人需通过国内接待单位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资助申请。 接 待单位需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申请书》 ,并附该留学人员要求回国短期工作讲学的信函和工作讲学详细计划及证明其学术 成就的材料(包括:本人简历、已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目录和引用情况以及获得奖励 的证明,国内外知名专家、权威人士或驻外使、领馆以及留学生组织的推荐信等材 料),一并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有关科学部; (2)在一时难于找到接待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通过我驻外使、 领馆科技和 教育处、组或直接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或有关科学部联系,协助 落实接待单位; (3)根据本专项基金资助经费金额,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常年受理留学人 员的申请,择优资助,直到本年度专项基金经费额满为止。申请者应在项目实施前 三个月提出申请。对获得资助或未获得资助的申请者,都将在受理申请书之后及时 给予答复。 第五条 本专项基金原则上资助留学人员在国内工作讲学期间的部分或全部接 待费用(其中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留学人员在国内期间的研究费 用由接待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中支付,若有特殊需要则要另报申 请和经费预算,并经同行专家评审后决定资助与否。 本专项基金也少量择优资助国内接待单位和留学人员发起和举办的讲习班或学 术研讨会。 第六条 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际合作局归口管理。 本施行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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